中国视角 我国的标准,不管是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标准,都是以政府名义发布,标准当中如果不可避免地存在着某种专利的话,实际上就会导致政府推行标准,也是在为某家企业推销专利 清华大学法学院崔国斌副教授在他与王兵合写的论文中提到,过去国际标准不涉及知识产权,接受国际标准差不多等于无偿享受国际社会提供的公共物品,接受最新的技术成果,有利于培养国内企业的国际竞争力。所以,过去的几十年,我国对国际标准的接受,都是非常积极的。但信息技术以翻江倒海之势推进,标准常常选择与知识产权结合,这对企业的影响自然越来越大,一个国家对于国际标准的选择,再不可能像过去那么简单了。 的确,专利进入标准带来的问题,导致了空前的争议。 商务部世界贸易组织司副处长安佰生在论坛上谈了他个人的看法。 他说,中国政府对于标准化知识产权问题非常重视,于2005年向 WTO提交了标准化知识产权的提案。这些提案可以在网站上免费下载。现在,WTO内一些成员,特别是发达国家成员,以各种我们无法理解的理由,如标准化中的知识产权与TBT协定无关,而拒绝对这个问题进行讨论。但巴西等发展中国家力挺该提案,最后经过激烈的争论,标准化知识产权的问题,被写入WTO的官方文件。 关于标准化知识产权问题争论很多,其中一个核心的问题是知识产权保护与竞争政策协调的问题,这个问题的基本原则是比较清楚的,正如商务部副部长易小准指出的,对于标准的知识产权技术应依法予以充分保护。但是标准和知识产权不当结合也会出现问题,中国政府不赞成滥用知识产权规则实施接近垄断的做法。 还有很多问题在争论。比如,什么是开放标准?BobSutor博士说,私有标准大家可能只有一个定义,但说到开放标准,可能有200多个定义。从保守性的开放到完全的开放,这中间有很多过渡的阶段。 崔国斌、王兵认为,从中国市场的认知来看,开放标准的核心要件至少应有:一,标准的制定过程公开透明,对所有的利害关系方开放;二,标准涉及的知识产权,至少按照公正、无歧视原则对外许可;三,该许可条件不能由知识产权持有者单方面确定。 北京大学法学院张平教授说:“基本上大家认可开放标准首先是一种制定程序的开放。但目前争论非常之多的是开放程度,比如说我只告诉大家有没有专利就可以了,或者只告诉大家有专利号就可以了,还是说要告诉大家基本的专利信息,甚至能把标准号的编号和专利对应的关系都披露出来,甚至是专利许可费的最高限价和标准使用总成本的披露等等。” 崔国斌、王兵还认为,中国产业政策的目标是在考虑知识产权权利人基本利益的情况下,最大限度地降低专利许可费的价格。因此中国标准组织在制定知识产权政策时,不应过分依赖美国标准组织现成的专利政策,基于法律环境的相对宽松,可以走得更远,可以为成员规定得当的事先披露专利和专利申请、事先披露实质性许可条件的义务,集体讨论许可价格,可以避免许可费堆叠。 张平在开放内容上的想法也很多。她说,我们的开放是不是一定强调事先开放,实际上一次披露不可能尽善尽美,一定要在整个过程当中持续地开放。同时,我们鼓励事后开放,就是说有一些公司没有事先披露,我们不知道他是有意还是无意,但是我们事后发现涉及侵权问题,我们仍然鼓励开放,这种开放牵扯到司法救济当中一些问题。如果按照现行的知识产权审判的话,恐怕无论是一个什么情况下,这样一种侵权行为认定都是可以发禁令的,但是我们看到美国、欧洲和日本的判令,当在标准使用过程中那些善意、不可避免遇到专利侵权时,禁令是不发的,但要承担一种使用费的支付。这种使用费恰恰是标准制定之前大家公认承诺的专利政策。我个人想,无论是事先披露,还是鼓励性披露或持续性披露,都必须落到可操作层面。 “我个人非常遗憾,在欧洲市场上,原来要披露一个最高许可限定的费用,比如5%的许可限定,最后没有实施下去。我认为,在今天中国市场上,应该可以考虑标准总费率的限定。”张平说。 针对实施专利费限制能否保证标准的高质量的提问,张平回答说,大家讨论到最后一定会涉及到专利许可费的问题,如果这个问题不解决,我们所说的都是空谈。 她认为如果不做限定,实施这个标准的人就不可预见这个标准实施的成本,不知道未来往无底洞里添多少使用费。中国的DVD企业就是这样的例子,6C收费,3C收费,最后又出现EC,如果再这样收下去,还会出现哪些人再来收费呢?应该给实施这些标准的企业一个预见,限价不太科学,但是定一个费率是比较合适的,比如总成本的5%。这仍然是一个权宜之计,但比现在用RAND原则宏观说一下,由每个专利权人在标准实施过程当中单独谈判定价好一些。我希望在中国标准化制定过程当中,能不能探讨一下在RAND原则下考虑费率的可能或者费率的制定和其他程序上的问题。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郭禾提出,我们国家的《标准化法》,没有规定专门程序,就标准中因知识产权、尤其是因专利权的垄断性所致的不公平竞争问题进行审查。这会带来很大问题,因为我们的标准,不管是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标准,都是以政府名义发布,标准当中如果不可避免地存在着某种专利的话,实际上就会导致政府推行标准,也是在为某家企业推销专利,这显然是违反公平竞争的原则。标准化法的修订应该增加相应程序,从制度上降低权利滥用的可能。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在网站上公布了国家标准涉及专利的暂行规定讨论稿,为什么一直到现在没有出台?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成员李文文说,这是因为中国的情况和国际上还有一些区别,我们在处理标准化知识产权非常困难。 她研究了美国、日本、英国、日本、韩国,包括欧盟层面在处理标准知识产权问题上的做法,从她个人角度看,到目前为止标准知识产权问题,我们还是应该跟国际标准化组织保持一致。虽然我们提出很多建议,包括事先披露、按照比例收费等,但作为政府出台政策,不可能倾向某一方,只能给出一个最基础的原则。 “现阶段中国制定标准的基本原则就是政府主导、企业为主体。开放标准只是不同商业模式的一种选择。每一类企业根据商业战略都可以作出选择,这并不决定说开放标准就一定好,私有标准就不好。中国还没有一个作为私有标准站出来给大家看看,在开放创新的过程中,这些模式显然都值得探讨。作为政府,不应该是说支持开放标准,反对私有标准。我认为只能是强调规范标准制定过程,在处理标准知识产权政策的时候跟国际标准靠拢。支持某一类型的标准,或者开放或者私有,不能成为政府在引导整个标准制定过程当中的一种倾向。”李文文用她较快的语速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