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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推包含有大量专利的技术标准意欲何为?

2007-10-22 09:12| 发布者: joejoe0332| 查看: 4984| 评论: 0

  一些公司为了利润,会参与到标准的制定过程中。他们知道手里有一定的专利,而且把这些专利应用到标准中推行的话,一定会侵犯他们的专利。但在开始他们不说话,等着过几年,标准组织把标准制定出来,行业和市场都接受了,大家都在锁定使用这个标准没有办法逃身时,他们就会出来说:使用这个标准其实侵犯了我的专利权。

  当专利借标准行走,专利权对技术标准的威胁也就昭然若揭。

  10月12日,由清华大学主办、IBM协办的2007年“开放创新高峰论坛”在清华大学召开。开放标准与适度知识产权保护,是本次论坛的一个重要议题。

  专利挟持

  标准,尤其是国际标准的制定,历来体现强势集团(包括国家和企业)的意志与利益,将专利纳入标准,对强势集团来说更是如虎添翼

  传统技术领域这个问题并不突出,但当互联网把全球超过10亿人相连在虚拟世界时,专利进入标准就成为一种趋势,成为一种威胁。

  比如,3GPP(第三代合作伙伴计划)目前的技术标准涉及到100多个专利权人和至少3500个以上的专利,它的目标是实现由2G网络到3G网络的平滑过渡,支持轻松建网及系统间的漫游和兼容性。中国无线通信标准组 (CWTS)于1999年加入3GPP。3G标准包括WCDMA,TD-SCDMA,EDGE等。

  专利进入信息通讯技术标准,几乎是势不可挡。现在,一个信息产品被覆盖的专利是越来越多,诸如微处理器、手机、存储设备等,很容易就被数十到数百个不同专利所覆盖。由于这些产品都要求互通互联,加上该领域技术进步之快,使得这些专利技术一旦普遍使用就很容易成为标准,如果市场份额足够大,这些专利也就自然成为事实标准,微软操作系统中的专利就是公认的事实标准。

  技术标准通常具有公益性和公权力的属性,而知识产权是私权。当专利借标准行走,专利权对标准的威胁也就昭然若揭。

  王兵教授说:“标准所面临的最大的知识产权威胁,就是标准公布后才发现被专利所覆盖,出现‘专利挟持’结果。”

  美国司法部的一份文件对“专利挟持”有比较具体的界定:标准确立之后,核心专利的专利权人披露出所谓新的专利或者新的专利申请。在这种情况下,推翻已制定的标准再搞新标准在经济上是不可行的,只能维持原来的标准,这样就等于核心专利人新公布的专利申请对于现有标准有一种挟持作用。

  挟持的目的是什么?谋取垄断高价。

  IBM公司开源和标准部副总裁BobSutor博士谈到这种滥用专利权情形时介绍说,在美国,一些公司为了利润,会参与到标准的制定过程中。他们知道手里有一定的专利,而且把这些专利应用到标准中推行的话,一定会侵犯他们的专利。但在开始他们不说话,等着过几年,标准组织把标准制定出来,行业和市场都接受了,大家都在锁定使用这个标准没有办法逃身时,他们就会出来说,使用这个标准其实侵犯了我的专利权。

  “专利挟持”是一种威胁,事实标准也是一种威胁。

  思科公司的网络私有协议、微软公司的视窗系统等,都是著名的事实标准。国资委监事会原主席段瑞春说,跨国公司及其产业联盟依靠技术领先和市场统治地位形成的事实标准和通过“专利池”推出的事实标准,掌控着新兴产业链,分享巨额利润。前几年,我国DVD企业采用国际和外国事实标准,对这些标准中融入的大量知识产权毫无准备,结果不堪巨额专利许可费的重压,濒临倒闭破产,进出口贸易损失惨重。

  “标准,尤其是国际标准的制定,历来体现强势集团(包括国家和企业)的意志与利益,将专利纳入标准,对强势集团来说更是如虎添翼。”科技部知识产权事务中心副主任杨林村认为。

  他说,如果把专利技术写入标准的话,事实上得到了一种反复使用的承诺,起码是标准组织的成员都承诺反复使用。如果不使用,并不会受到任何的惩罚,但如果这个标准是够强有力的话,谁不使用谁就会被边缘化。

  杨林村谈到,标准事实上发挥了公权力的作用。如果专利权人把专利写入标准,他既享有公权力带给他的好处,同时他又要拿许可费,维护自己的私权利,这就是从一头牛身上扒下两张皮,形成了一个巨大利益的吸引。这能够解释大家为什么在国际标准制定中那么不遗余力。

  同样,这个利益也强烈地吸引中国人和中国公司,因此有了“一流企业做标准、二流企业做专利、三流企业做产品”的流行语。

  杨林村认为,上述顺口溜反映出中国企业对专利进入标准的认识是非常机会主义、功利主义的。大家没有从法律上去认识这种受到私权和公权双重庇护的标准是不公平的。

  据介绍,像ISO(世界上最大的国际标准化组织)、IEC(国际电工委员会)、ITOT等国际标准化组织基本倾向于不在技术标准中采纳专利。一旦无法绕开,则要制定本标准的知识产权政策,说服权利人放弃权利要求(FREE 政策),或实施合理、非歧视的许可原则(RAND政策),适度限制专利人的权利。其中,有些标准的RAND原则规定的比较详细,将许可的入门费、提成率和专利金总额上限等都做了规定,但大部分是笼统的,要求每个专利许可按照RAND原则单独谈判约定后实施。

  对事实标准,目前无定规。但事实标准如果形成市场垄断地位,或存在不正当竞争或限制竞争,要受到各国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等法律的追究。微软屡被起诉并败诉,不外乎这些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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