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收藏本站

LUPA开源社区

 找回密码
 注册
文章 帖子 博客
LUPA开源社区 首页 IT综合资讯 查看内容

奇虎360诉腾讯垄断案起诉状曝光

2012-4-18 10:10| 发布者: 红黑魂| 查看: 2221| 评论: 0|来自: souhu IT

摘要: 4月18日上午,奇虎360诉以腾讯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垄断侵权案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奇虎公司起诉腾讯的民事起诉状也于今日曝光。奇虎方面在民事起诉状中说明了诉讼请求:“一、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停止滥用市场 ...

  第四,从其他经营者对其依赖程度看,被告凭借其掌握的大量用户资源,对交易相对人具有控制力。而交易相对人也对被告产生依赖。2011年9月16日,被告为保护其自身相关产品,拒绝网游企业蓝港公司在其QQ软件播发广告的合理要求,充分表明被告对交易相对人的控制力。

  第五,从相关市场的进入难度看,其他经营者难以获得维持其生存的一定数量的用户,因此难以进入该相关市场或者难以在该市场中展开有效竞争。即时通讯软件产生效益或者即时通讯服务企业能够生存,其用户数量必须在一定时间内超过一定阈值。而由于被告超大规模的用户群对用户有强大的粘滞性,极难发生用户大规模地迁移到其他即时通讯软件的情形。而被告又拒绝对任何第三方共享其户资源,因此潜在竞争者很难获得维持生存或者开展有效竞争的用户群,难以进入相关市场,即便进入该市场也难以形成有效竞争。

  由此可见,被告不仅占有高额的市场份额,其财务状况、技术实力使得其具有控制相关市场交易条件,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能力。同时,由于被告掌握的大量用户资源,可以有效的控制交易相对人,进一步强化其市场支配地位。而维持即时通讯业务所需的庞大用户群也成为其他潜在竞争者无法进入该市场的门槛。因此,被告具有相关市场的市场支配力。

  2. 被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违反了反垄断法的规定

  《反垄断法》并不反对经营者因商业机会、自然条件或者诚实经营所获得的市场支配地位,但如果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为了其一己之利,非法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排除或者限制正常竞争,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则为反垄断法所禁止。

  本案被告为了排除、限制相关市场的竞争,并将其垄断地位非法地传导至其他市场领域中,不惜限制交易对象、搭售商品,构成了对其市场支配地位的滥用。

  2.1 被告限定交易的行为构成市场支配地位的滥用,违反了反垄断法的规定,损害了原告合法利益

  《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 国家工商总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规定》第五条进一步明确,限定交易包括“限定交易相对人不得与其竞争对手进行交易”。

  国家工商总局所颁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规定》是对《反垄断法》第三章“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具体规定。因此工商总局行政规章的规定适用于调整本案行为。根据国家工商总局的规定,“限定交易人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交易”逻辑上包含了“限定交易人不能与特定的经营者交易”的情形。此外工商总局行政规章规定的 “竞争对手”,显然不仅包括相关市场内的竞争者,也包括潜在的竞争对手以及其他市场中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

  考察本案事实,有直接证据证明,2010年11月3日被告公开发布《致广大QQ用户的一封信》,明示禁止其用户使用原告的360软件,否则停止QQ软件服务。其后被告拒绝向安装有360软件的用户提供相关的软件服务,并强制用户删除360软件。更进一步,被告采取技术手段,阻止安装有360浏览器的用户访问QQ空间。在此期间有大量用户删除了原告相关软件。2010年11月20日,工业与信息化部以具体行政行为,谴责并禁止了被告前述行为。

  原告认为,被告没有任何正当理由,阻止其用户与其竞争者进行交易,其行为严重排除、限制了竞争,违反了反垄断法的规定。

  首先,QQ软件用户系软件服务的交易相对人。任何用户安装或使用QQ软件必须点击同意被告提供的服务合同,因此QQ软件用户与被告之间存在软件服务关系,用户构成交易服务的相对人。

  其次,原告构成被告的竞争者。被告运营的QQ医生与QQ软件管家,属于互联网安全软件产品,原告与被告在互联网安全软件市场中存在直接竞争关系。同时,原告作为互联网软件的运营商,完全有技术实力进入即时通讯软件相关市场,构成被告即时通讯市场的潜在竞争者。

  第三,被告非法限制交易的行为严重排除、限制了竞争。第一,由于被告具有市场支配力,其限制行为迫使大量用户放弃使用原告软件,从而使得原告的生存、发展受到严重损害。另一方面,被告通过限制、排除潜在的竞争者的方式,进一步加强、维持其垄断地位,损害了相关市场的竞争。第二,被告利用其在相关市场中的支配地位,扼杀互联网安全软件中的竞争者,使得其自身运营的互联网安全软件得以发展壮大。被告通过垄断地位的传导扭曲了在互联网安全软件市场的正常竞争,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

  第四,被告限制交易的行为缺乏正当的理由。被告声称,其限制交易旨在维护其正常经营活动。被告的说法难以成立。第一,原告推出的扣扣保镖产品为合法产品,其目的在于赋予用户选择权以抵制被告搭售产品、过度播放广告等垄断行为。因此,即便被告利益因扣扣保镖受到影响,其所损失也是因非法垄断而获取的利益。第二,退一步看,即便被告存在合法利益受到损害的情况,被告有充分的技术手段以及行政、司法救济方式保障其权益。被告无权代替用户决定是否选择使用第三方软件。第三,被告抵制对象不限于扣扣保镖而延及所有原告产品,明显超出了有争议的产品范围。原告除扣扣保镖之外的产品,并不影响被告软件的运营,被告的抵制毫无任何正当性可言。

  最后,被告的行为损害了原告合法权益。被告限制其用户使用原告软件,致大量用户卸载原告软件。而潜在用户因为被告的不兼容行为,放弃选择使用原告软件。原告市场份额因此下降,遭受严重损失。

  2.2 被告将QQ软件管家与即时通讯软件相捆绑,并且以升级QQ软件管家的名义安装QQ医生,滥用了市场支配地位,损害了竞争,违反反垄断法的规定

  《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国家工商总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规定》第六条进一步明确,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违背交易惯例、消费习惯等或者无视商品的功能,将不同商品强制捆绑销售或者组合销售。

  确凿证据证明,被告在QQ2010SP2即时通讯软件的安装文件中,将QQ软件管家与QQ即时通讯软件相捆绑。在用户不知情的情况下,将QQ软件管家软件与即时通讯软件一并安装。2010年9月25日,被告在部分省区,又在用户不知情情况下,以升级QQ软件管家为名,强行安装QQ医生。

  被告的前述行为,违反了《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禁止搭售的规定。第一,QQ即时通讯软件以及QQ软件管家(QQ医生)属于独立的产品,被告捆绑安装,违背了交易惯例,属于捆绑销售行为。从产品性质而言,即时通讯产品与互联网安全软件产品满足用户的不同需求。两者的捆绑,仅为简单叠加,并无任何集成效益。一般的交易习惯中,服务商也将两者独立提供给用户。被告网站也将两种产品独立描述与推荐。

  第二,被告捆绑销售行为违反了消费者意愿,具有强制性。在软件安装及升级过程中,用户如不接受被告的强制捆绑,软件直接退出,即时通讯以及互联网安全软件皆无法使用。可见,被告系强制用户安装QQ软件管家或者QQ医生软件。

  第三,被告的捆绑销售行为损害竞争。被告通过在即时通讯软件中搭售互联网安全软件,直接将被告在即时通讯软件及服务市场上的支配地位传导至安全管理软件,使得被告无需支付任何代价,遂轻而易举地贩卖了互联网安全软件产品,而其他经营者则需为此支付高昂的成本。被告的行为一方面扭曲了互联网安全软件市场的正常竞争秩序,另一方面通过整合即时通讯软件与互联网安全软件,其在即时通讯市场的垄断地位更加稳固,竞争绝迹。

  第四,被告的捆绑行为缺乏正当理由。被告捆绑行为既无法给用户带来更多软件协同效应,也无法保证产品的质量和稳定性或者确保某种统一性或质量标准。因此,其捆绑并无任何正当性。

  最后,被告的搭售行为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被告搭售的产品与原告直接竞争。被告利用其在即时通讯领域的垄断地位,短时间大量普及该竞争产品,导致原告产品的市场占有率显著下降,严重削减了原告的竞争能力。

  三、被告应对其垄断民事侵权行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反垄断法》第五十条规定,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七条,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由此可见,由于垄断民事侵权行为系恶劣的侵权行为,行为者对其侵权的恶性及后果必然明知。本案中两被告主观上有意思联络,行为上有严密分工,共同实施滥用市场支配行为,导致原告受到侵权损害,其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关于承担责任的形式,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规定,被告应停止侵权、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首先,被告应停止侵权行为。尽管被告中央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的责令下,已经暂时停止其滥用支配地位行径,但被告从未承认其行为的非法性,也从未表示其将放弃再次实施该行为。由于被告的市场支配地位持续存在,其随时有滥用的条件与可能。因此原告诉请法院判决被告停止涉案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其次,两被告还应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本案中,由于被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不仅使得大量的用户卸载、删除原告的软件,也使更多用户迫于即时通讯的需求而放弃了使用原告软件。原告遭受巨额损失,被告因承担全面赔偿的责任。另外原告为制止被告的侵权行为,还支出了律师费、公证费以及其他费用,依法亦应由被告予以赔偿。因此,现原告请求两被告共同赔偿人民币150,00万元,同时原告保留进一步追加赔偿金额的权利。

  再次,被告还应向原告赔礼道歉。由于被告在其公开信陈述其垄断行为的所谓合法性,大肆宣扬原告“违反道德底线”等,使得原告社会评价明显下降。此外,被告限制交易行为,使用户对于原告的产品信誉产生怀疑。被告贬损原告的行为是其限制竞争、维持垄断民事侵权行为的一部分。因此在本案中,被告应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以消除消极影响。

  综上所述,被告滥用其在中国大陆即时通讯软件及服务市场上具有的支配地位,不仅损害用户利益也损害了包含原告在内的市场参与者得合法权益。原告恳请贵院依法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此致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原告: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

  2011-10-12

来源:搜狐IT

酷毙
1

雷人

鲜花

鸡蛋

漂亮

刚表态过的朋友 (1 人)

  • 快毕业了,没工作经验,
    找份工作好难啊?
    赶紧去人才芯片公司磨练吧!!

最新评论

关于LUPA|人才芯片工程|人才招聘|LUPA认证|LUPA教育|LUPA开源社区 ( 浙B2-20090187 浙公网安备 33010602006705号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