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8日上午,奇虎360诉以腾讯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垄断侵权案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奇虎公司起诉腾讯的民事起诉状也于今日曝光。 奇虎方面在民事起诉状中说明了诉讼请求:“一、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停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民事侵权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停止限定QQ软件用户不得和原告交易、在QQ软件中捆绑搭售安全软件产品等行为;二、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50,00万元;三、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其具体形式包括两被告在其网站QQ.com连续十日刊登经原告认可的道歉声明,以及要求被告在人民日报、电脑报等平面媒体连续三日刊登经原告认可的道歉声明; 四、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承担原告为维权而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调查费、公证费、律师费等共计100万元;五、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雷风) 以下为奇虎起诉腾讯的起诉状全文: 民 事 起 诉 状 原告: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大街28号D座112室(德胜园区) 法定代表人:齐向东 被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赛格科技园2栋东403号 法定代表人:马化腾 被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路南一路飞亚达大厦5-10楼 法定代表人:马化腾 案由 垄断民事侵权纠纷 诉讼请求: 一、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停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民事侵权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停止限定QQ软件用户不得和原告交易、在QQ软件中捆绑搭售安全软件产品等行为; 二、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50,00万元; 三、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其具体形式包括两被告在其网站QQ.com连续十日刊登经原告认可的道歉声明,以及要求被告在人民日报、电脑报等平面媒体连续三日刊登经原告认可的道歉声明; 四、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承担原告为维权而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调查费、公证费、律师费等共计100万元; 五、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一、原告是360安全卫士软件及服务的提供商,为互联网安全软件相关市场中的经营者,享有在市场中公平竞争、诚信经营的权利 原告成立于2007年,系一家提供互联网产品服务的高科技企业。成立当年,原告即推出了360安全卫士软件及相应运营、维护服务。经多年潜心经营,原告以360安全卫士软件为核心,开发了360杀毒、360安全浏览器、360保险箱、360手机卫士等系列安全产品,成为中国领先的互联网安全软件及服务供应商。 所谓互联网安全软件,是指保障互联网用户个人隐私或商业信息在网络上传输时的机密性、完整性和真实性的软件。互联网安全软件及服务构成独立的相关市场,原告系该市场的经营者。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用户对互联网安全的需求与日俱增,互联网安全软件及服务的相关市场日益重要,于是包括被告在内的其他领域互联网企业也推出互联网安全软件,进入该市场,与原告等既有经营者展开激烈竞争。 原告认为,公平、有序竞争可以促进经营者不断改进自身服务、提升用户体验,并最终促进技术进步,提升社会整体效益。然而不正当竞争,特别是凭借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不仅损害诚信经营者的权益,更损害市场的健康发展。因此针对被告的垄断民事侵权行为,原告认为必需打击,其不仅有利于维护受害者自身正当权益,亦有利于净化市场环境和维护公平竞争秩序。 二、两被告滥用其在即时通讯软件及服务市场的支配地位,损害了市场的竞争,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是QQ即时通讯软件的著作权人,被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公司为QQ即时通讯软件的实际运营人。两被告共同提供QQ即时通讯软件,并提供实际运营服务,应对该软件的实际运营产生的法律后果共同承担责任。被告经多年经营,在即时通讯软件及服务市场中取得市场支配地位,本应谨言慎行,维护健康的竞争环境。但被告却滥用其在即时通讯软件及服务市场上的支配地位,不仅意图排除相关市场上的竞争,更欲将其市场支配地位违法传导至互联网安全软件市场,阻碍包括原告在内的其他经营者的发展、乃至生存。被告的本案行为,乃系典型违反反垄断法之民事侵权行径。 1. 被告在即时通讯软件及服务市场中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界定相关市场是认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前提。《反垄断法》第十二条规定,相关市场是指经营者在一定时期内就特定商品进行竞争的商品范围和地域范围。原告认为,本案中相关商品市场,为即时通讯软件及服务市场,相关地域市场,为中国大陆市场。 1.1 关于本案相关商品市场的认定 原告认为,本案中相关商品市场,为即时通讯软件及服务市场。所谓即时通讯软件是指互联网上用以进行实时通讯的系统服务,其允许多人使用,并实时传递文字信息、文档、语音以及视频等信息流。电子邮件、电话通信等难以替代即时通讯服务。原告认为,即时通讯软件如无相应的服务支撑无法运行,因此,即时通讯软件与服务市场是统一不可分,因此涉案相关商品市场为即时通讯软件及其服务市场。 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指南》规定,相关商品市场是根据服务的特性、用途及价格等因素,由需求者认为具有较为紧密替代关系的一组或一类商品所构成的市场。相关市场范围的大小取决于商品的可替代程度。简言之,如果需求者认为某类商品不能为其他商品替代,而其内部细分商品之间的替代性较高。则该类商品可以被认定为反垄断法意义的相关市场。 第一,从外部替代性而言,当前没有较紧密的替代品与即时通讯产品竞争,在可预见的未来一段时期内,也没有潜在的替代品对之形成竞争压力的趋势。电子邮件、电话通信等难以替代即时通讯服务。例如相比于电子邮件,即时通讯软件实现了信息传输的实时性与传输内容的丰富性。相比于电话通信,即时通讯软件实现了传输的多样化以及低成本。相比手机短信服务,即时通讯取消了手机短信的长度和资费限制。 第二,从内部细分市场替代性而言,即时通讯的细分市场竞争激烈、联系紧密,相互替代性高。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提供的2009年度《中国即时通信用户调研报告》,即时通讯软件可以进一步细分为三类,第一类是综合性即时通讯服务,例如腾讯QQ ,微软的MSN ;第二类是跨平台即时通讯服务,例如中国移动推出的飞信产品;第三类是跨网络即时通讯服务,例如Tom集团公司Skype软件服务。虽然可分为三种类型,但不同的即时通讯不仅物理特性相似,内涵与外延上也互有重叠,其划分标准更多依据服务商的业务选择,而非用户的需求。例如被告作为综合类即时通讯服务提供商,其也提供跨平台、跨网络的即时通讯服务。因此,即时通讯内部细分市场之间联系紧密,技术上可彼此替代。而对用户而言,其对每一细分市场,没有特殊需求,服务可彼此替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