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即时通讯服务独特的定价以及盈利机制,并不影响其作为独立相关市场的认定。即时通讯软件具有如下特性,即用户越多,单个用户可联系对象越多,服务提供商广告收益及增值效益越高。因此,服务商通常对普通用户免费,以求更多用户加入,另就增值服务或广告业务收费。以被告为例,其QQ软件对普通用户免费,仅向QQ会员、移动QQ用户及广告主收费。 尽管定价机制独特,但其并不改变即时通讯软件构成独立的相关市场。首先,普通用户虽然无需付费,但仍需支付对价,即时通讯软件市场,满足市场的基本属性。以被告普通QQ会员为例,用户在使用软件过程中需强制接受大量广告以及观看收费会员的QQ秀等。因此,即时通讯软件的“价格”体现为观看广告的成本以及最终由广告主支付的广告费。其次,相关市场的界定主要考察用户的需求,用户对于使用即时通讯软件进行交流的内在需求确实存在并难以替代。需求的存在最终决定了独立相关市场的成立。由此对即时通讯相关市场分析模式与其他商品无本质差异,不能因即时通讯服务盈利模式的特性,而使其经营者获得反垄断法的豁免。 综上可知,即时通讯服务尽管有其独特的定价以及盈利模式,但其难以为其他通讯服务所替代,而不同类型的即时通讯服务具有较为紧密的替代关系,因此,即时通讯服务构成独立的相关商品市场。 1.2 关于本案相关地域市场的认定 《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指南》第三条规定,相关地域市场,是指需求者获取具有较为紧密替代关系的商品的地理区域,这些区域表现出较强的竞争关系。 原告认为,本案相关地域市场为中国大陆市场。 第一,中国大陆的即时通讯软件及服务有较强独立性。即时通讯软件及服务在用户使用语言、用户使用偏好、网络设施以及互联网法律法规限制等方面与域外市场显著不同,使得该市场区域与域外市场泾渭分明与隔绝。 第二,中国大陆相关市场内部没有明显的地域市场划分。由于语言相通,文化相似,用户使用方式相近,地域间不存在替代竞争关系,涉案即时通讯软件及服务的相关地域市场应界定为中国大陆市场。 1.3 被告在本案相关市场中,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法律保护市场主体的自由竞争,但如果市场主体在某一特定的相关市场中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则法律对其行为有更严格的要求。综合考察市场份额、财务状况、技术实力、以及其对竞争者影响等因素,原告认为,被告在中国境内的即时通讯软件及服务市场中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所谓市场支配地位,根据《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反垄断法》第十八定规定,认定市场支配地位应当依据该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等因素确定。《反垄断法》第十九条同时规定了认定支配地位的简易方式,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即可推定为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依据前述规定逐项考察各影响因素,被告不仅在即时通讯软件及服务市场中具有远超过百分之五十的市场份额,其财务实力、技术实力以及对交易商的控制力等都表明,被告能够控制相关市场的交易条件,并阻碍其他经营者进入该市场。 第一,从市场份额以及市场结构看,被告具有支配性的市场份额,远远领先于其他任何经营者。第三方咨询公司{敏感词}提供的《中国即时通讯行业发展报告》显示,被告的市场份额达76.2%。而其他任意一个经营者的份额都不超过百分之七。该市场为典型的完全垄断市场。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出具的《2009年中国即时通信用户调研报告》虽未直接提供其在即时通讯软件的市场份额,但显示被告QQ软件的渗透率高达97%, 而所有其余即时通讯软件的渗透率相加也无法达到该数值。进一步看,据被告的年度财务报告显示,截至2011年6月30日,QQ即时通讯的活跃账户数达到7.019亿,最高同时在线账户数达到1.367亿。而根据《第28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调查统计报告》,同期中国网民的总数为4.85亿。 由此可见,尽管计算市场份额的方式、方法各有不同,但不论何种方式,被告的市场份额,都显著高于二分之一。因此可以推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第二,从经营者的财力看,被告财力雄厚,使得其具有强大的投资能力、市场推广能力以及交叉补贴能力,从而有能力采取灵活的竞争性经营战略,阻碍竞争对手的进入、发展与壮大。据被告2010年财报显示,2010年全年的收入为196亿,净资产收益率为53.8%,净利率为42.1%,其盈利能力遥遥领先于相关市场中的其他企业。因此,被告既有财力采取大规模的市场推广活动压制竞争对手,也有能力通过补贴压低市场的价格,打击对手。 第三,从技术实力看,被告通过专利布局,可以有效排除、限制相关市场内的竞争。经检索,被告即时通讯专利保有量占国内80%以上。截止到2011年10月10日,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上共检索到被告已公开的发明专利申请为2049件,其中授权数量为1019件,绝大部分涉及即时通讯领域。被告坐拥众多具有排他性的专利,不仅可以防止竞争对手模仿,也可有效威慑意图进入该市场的潜在竞争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