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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源软件历史上最值得纪念的四个事件

2014-9-2 08:57| 发布者: joejoe0332| 查看: 8542| 评论: 0|原作者: 张浩|来自: 中关村在线

摘要: 从1980年开始,第一个开放源代码的项目出现到今天,开源软件已经走过了34年的春秋,在这34年中都出现了哪些值得人们记住的事情呢?

  开源软件的起源与开放源代码协议


  有人说没有开源软件就没有我们今天的生活,是开源软件改变了我们的生活,从众所周知的Linux到随处可见的Android系统,我们的生活中充满了开源软件的身影。但是你知道开源软件的历史么?你知道它是如何发展至今的么?


  开源软件就是在GNU通用公共许可证(GPL)下发布的软件,以保障软件用户自由使用及接触源代码的权利。这同时也保障了用户自行修改、复制以及再分发的权利。简而言之:所有公布软件源代码的程序,都可以称为开放源代码软件。   


开源软件历史上最值得纪念的四个事件


  在了解开源软件之前,我们先来看看开源软件的定义。开放源代码的协议最早是由Debian创始人之一Bruce Perens提出的。


1980-2014 开源软件三十四年的历史变迁
Debian创始人之一Bruce Perens


  开放源代码的协议也是目前绝大部分开源软件所遵循的协议[摘自维基百科]:


自由再散布(Free Distribution):允许获得源代码的人可自由再将此源代码散布。

源代码(Source Code):程序的可执行文件在散布时,必需以随附完整源代码或是可让人方便的事后取得源代码。

派生著作(Derived Works):让人可依此源代码修改后,在依照同一许可协议的情形下再散布。

 原创作者程序源代码的完整性(Integrity of The Authors Source Code):意即修改后的版本,需以不同的版本号码以与原始的代码做分别,保障原始的代码完整性。

不得对任何人或团体有差别待遇(No Discrimination Against Persons or Groups):开放源代码软件不得因性别、团体、国家、族群等设置限制,但若是因为法律规定的情形则为例外(如:美国政府限制高加密软件的出口)。

对程序在任何领域内的利用不得有差别待遇(No Discrimination Against Fields of Endeavor):意即不得限制商业使用。

散布许可协议(Distribution of License):若软件再散布,必需以同一条款散布之。

许可协议不得专属于特定产品(License Must Not Be Specific to a Product):若多个程序组合成一套软件,则当某一开放源代码的程序单独散布时,也必需要符合开放源代码的条件。

许可协议不得限制其他软件(License Must Not Restrict Other Software):当某一开放源代码软件与其他非开放源代码软件一起散布时(例如放在同一光盘),不得限制其他软件的授权条件也要遵照开放源代码的授权。

许可协议必须技术中立(License Must Be Technology-Neutral):意即许可协议不得限制为电子格式才有效,若是纸本的许可协议也应视为有效。


  从1980年开始,第一个开放源代码的项目出现到今天,开源软件已经走过了34年的春秋,在这34年中都出现了哪些值得人们记住的事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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