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DC就相关问题的回复 1、“在基本概念上,BSA计算的只是PC软件的盗版率,却误导人们当成整个软件产业的盗版率。盗版软件造成的经济损失,相对于计算机软件产品市场和相对于整个软件产业的比率是不同的,前者比后者要大得多。 如果认为整个软件产业的盗版率是80%,则2008年度软件产业的潜在价值应为3.8万亿元,相当于电信业的60%,全国GDP的13%,这显然是很荒唐的。” 答复:关于新近发布的全球PC软件第六次年度盗版研究报告,以及之前的研究报告,我们一直明确说明本盗版率研究只是针对PC软件,不包括其它软件。为了避免被误解为是所有软件的盗版率,我们一直在文档和对外沟通中反复强调本研究只是针对PC软件的。所以也不能仅通过PC软件的盗版率去推算整体软件产业的潜在价值。 2、“在计算方法上,BSA用数量盗版率代替价值盗版率去估算经济损失,不能体现盗版多出现在低价格软件的事实,严重高估了盗版的经济影响。BSA的盗版率是按照计算机软件安装数量计算的,而在计算盗版造成的经济损失时,却直接运用数量盗版率代替了价值盗版率,导致对软件盗版的经济影响估计过高。实际上,数量盗版率反映的是盗版行为的普遍性,价值盗版率则反映盗版行为的经济危害。” 答复:本研究提到的盗版率是基于数量的盗版率,这已经在报告和方法论中明确提出。至于计算盗版带来的损失方面,我们采用的是用盗版软件的数量乘以如果销售的价值,包括通过零售、OEM、捆绑销售、以及免费获得等多种渠道获得的盗版软件。我们已经在报告中明确解释了为什么我们认为这等同于盗版带来的损失。 3、“在调查数据上,BSA的调查来源范围很小,远不能代表整个软件市场。按照BSA盗版研究的有关数据推算可知,其2008年调查所涉及的中国软件市场销售额只有约115亿元(16.7亿美元),只相当于当年中国软件产业销售额的1.3%,软件产品销售额的3.6%。” 答复:我们无法了解这些数字是如何推算的,所以没法解释。正如前面强调的,本研究只涉及PC软件。 附:IDC全球PC软件年度盗版研究覆盖范围 IDC研究个人电脑(包括台式机、笔记本和新型上网本等)上运行的所有软件的盗版情况。这些软件包括操作系统,数据库和安全套装软件等系统软件,办公自动化套件、财务和税收套件、PC电脑游戏以及具体特定的应用软件。我们研究的软件还包括合法的自由软件和开放源代码软件,这些软件不需支付许可费用即可获得许可。开放源代码软件厂商一般通过升级和提供额外服务获得收入。但我们不涵盖常规的设备驱动程序和可免费下载的实用程序,如屏幕保护程序等,因为这些软件不会取代合法付费的软件,用户甚至不将它们视作软件程序。另外,由于我们研究的是电脑套装软件,所以不包括作为服务销售的软件、不安装在电脑上的软件,以及取代原来在本地机器上运行的软件的Web服务。 另外: 1.关于BSA样本量太小的问题 答复:最终用户调研只是整个方法论体系的一部分,从统计学角度,其样本量是有统计意义的。 2.关于“BSA没有公开数据来源和调查方法”,及对外沟通方面问题 答复:本研究采用的方法论是应用于全球,并被广泛接受的方法论。我们非常愿意以适当的方式对外介绍此方法论,并且已经进行了多次的对外沟通介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