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7日消息,随着“2008年度中国软件产业盗版率调查”课题组昨日对外发布“把盗版软件按市价折算为经济价值计算,2008年中国软件盗版率为15%。 按当年安装的应付费就计算机软件套件数计算,2008年中国软件盗版率为47%”的数据后,BSA(商业软件联盟)因半月前发布“中国软件市场盗版率达80%”的调查数据而再次成为众矢之的。国家知识产权副局长张勤、互联网实验室总裁刘兴亮、中国工程院院士倪光南等专家对BSA数据的真实性和正确性提出质疑,律师董正伟则称其准备相应材料要对BSA提出起诉。 昨日,“2008年度中国软件产业盗版率调查”课题组发布的数字显示,2008年中国软件产业销售额达7573亿元。其中,软件产品(即计算机软件产品)销售额3166亿元,占42%,同比增长32%。盗版软件的折算价值(经济损失)比上年下降6%,相对于软件产业的价值盗版率由2007年的20%下降为15%,相对于软件产品的价值盗版率由2007年的41%下降为29%。数据还显示,2008年计算机在用量约为10426万台,应付费软件单机安装数量由2007年的2.31套下降为1.94套,下降了16%;其中,盗版软件单机安装数量由2007年的1.30下降为0.92套,下降了30%。按当年安装的应付费计算机软件套数计算,盗版率由2007年的56%下降为47%。近两年盗版率下降最为明显的是操作系统软件,由2006年的68%下降为2007年的39%,2008年再下降至29%。 在当天的会议上,国家知识产权局副局长张勤批评BSA不与中国切磋盗版率。张勤表示,从四年前国内第三方机构从事软件盗版率调查报告开始,每年都会邀请BSA参与到整个报告评审,BSA访问知识产权局时,他也善意提醒对方可与国内机构交流,如果数据存在不一致,可展开公开辩论、切磋,但BSA每年都拒绝。 此外,中国工程院院士、中国科学院计算技术研究所研究员倪光南则对BSA的调查数据提出了质疑,称BSA的调查平均每个国家只有100多人,“这对于有1亿计算机用户的中国是不合适的。”倪光南和中国软件行业协会秘书长胡崑山等专家均表示,国内的调查数据是客观公正,是可以值得相信的。 互联网实验室也认为,BSA的研究存在概念误导、方法错误、数据局限等几方面的严重缺陷。具体表现在:在基本概念上,BSA计算的只是PC软件的盗版率,却误导了人们当成整个软件产业的盗版率;在计算方法上,BSA用数量盗版率替代价值盗版率去估算经济损失,不能体验盗版多出现在低价格软件的事实,严重高估了盗版的经济影响;在调查数据上,BSA的调查来源范围很小,远不能代表整个软件市场。 对于上述种种质疑和批评,BSA和其委托的调研机构IDC到底持何态度?对此,记者在第一时间联系了BSA和IDC有关人士。 BSA表示,今年发布的《BSA/IDC第六次全球PC软件盗版年度研究报告》是BSA委托全球领先的IT产业市场研究和预测机构国际数据公司(IDC)独立开展并完成的研究报告。该报告采用统一的调查方法和数据标准对全球PC软件盗版趋势进行研究,旨在为各国政府、行业以及社会各界了解和应对软件盗版现象提供重要的参考。该研究报告的研究数据为IDC所专有,但每年公开发布的《IDC/BSA全球PC软件盗版年度研究报告》中,对PC套装软件的涵盖范围、研究方法、研究数据的来源以及盗版对各国软件业造成的损失额均有详尽描述。 BSA同时表示,欢迎包括互联网实验室在内的中国国内机构从打击盗版、促进软件产业发展的目的出发开展软件盗版研究。IDC的研究报告专注于PC套装软件的盗版,而互联网实验室研究的是一个更广的软件市场的混合。BSA强调,作为委托方,BSA近年来一直努力通过多种渠道、多种方式与政府、业界和媒体进行沟通,帮助他们全面了解该报告的更多信息。今年,还特别邀请了IDC的相关专家,就今年研究报告的主要内容与政府有关部门进行了先期沟通。 此外,IDC也对业界质疑做出了澄清,称“关于新近发布的全球PC软件第六次年度盗版研究报告,以及之前的研究报告,我们一直明确说明本盗版率研究只是针对PC软件,不包括其它软件。为了避免被误解为是所有软件的盗版率,我们一直在文档和对外沟通中反复强调本研究只是针对PC软件的。所以也不能仅通过PC软件的盗版率去推算整体软件产业的潜在价值。” IDC表示,“研究中提到的盗版率是基于数量的盗版率,这已经在报告和方法论中明确提出。至于计算盗版带来的损失方面,我们采用的是用盗版软件的数量乘以如果销售的价值,包括通过零售、OEM、捆绑销售、以及免费获得等多种渠道获得的盗版软件。我们已经在报告中明确解释了为什么我们认为这等同于盗版带来的损失。” 以下为BSA和IDC的详细声明,我们特此刊出以飨网友。 商业软件联盟关于软件盗版研究的一些想法和观点 软件盗版是制约软件产业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减少盗版不仅能推进软件产业的创新和发展,更有助于提高一个国家的整体竞争力。 因此,商业软件联盟(BSA,www.bsa.org)十多年来一直致力于全球PC软件盗版趋势研究。今年发布的《BSA/IDC第六次全球PC软件盗版年度研究报告》是BSA委托全球领先的IT产业市场研究和预测机构国际数据公司(IDC)独立开展并完成的研究报告。该报告采用统一的调查方法和数据标准对全球PC软件盗版趋势进行研究,旨在为各国政府、行业以及社会各界了解和应对软件盗版现象提供重要的参考。 商业软件联盟欣喜地看到,2008年中国的PC软件盗版率再次降低了2个百分点,达到80%。这得益于中国政府继续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采取的积极措施,例如加强公众教育和执法、推进政府和企业软件正版化,以及要求PC厂商必须销售安装了正版操作系统的个人电脑等。更值得一提的是,2008年中国政府颁布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将知识产权保护提到了国家战略的高度。我们期待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也将更上一个台阶。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该研究报告的研究数据为IDC所专有,但每年公开发布的《IDC/BSA全球PC软件盗版年度研究报告》中,对PC套装软件的涵盖范围、研究方法、研究数据的来源以及盗版对各国软件业造成的损失额均有详尽描述。 该研究报告涵盖在PC——包括台式机、笔记本和超便携式PC——上运行的所有套装软件的盗版情况,既包括国际厂商开发的软件,也包括本地软件厂商提供的软件。这些软件包括操作系统、数据库和安全软件等系统软件、商业应用软件以及PC游戏、个人理财和参考工具软件等个人应用软件。该研究不涉及在服务器或大型机上运行的软件或者作为服务销售的软件。在计算当年投入实际使用的软件总数时,免费开源软件、免费软件和共享软件被视为合法软件。 在研究过程中,IDC 采用了自己通过厂商、用户和销售渠道调查获得的软硬件出货量统计数据,并且动用了IDC分布在全球6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分析师评估当地的市场情况。IDC在全球100多个国家和地区常年跟踪硬件和软件市场动态,其分析师队伍有60%在美国以外的地区工作。因此,IDC拥有十分深厚和广泛的信息基础来从事全球市场和软件盗版率的评估工作。 商业软件联盟一直认为,有效地降低软件盗版需要通过政府、行业与用户等多方的共同努力才能实现。如强有力的知识产权保护政策、完善的法律法规、对消费者的教育、有效的执法,以及软件正版化工作。许多国家所取得的成效有力地证明了这种打击盗版的计划切实可行。当地政府、企业和消费者都将从中受益。 商业软件联盟欢迎包括互联网实验室在内的中国国内机构从打击盗版、促进软件产业发展的目的出发开展软件盗版研究。IDC的研究报告专注于PC套装软件的盗版,而互联网实验室研究的是一个更广的软件市场的混合。 作为委托方,商业软件联盟近年来一直努力通过多种渠道、多种方式与政府、业界和媒体进行沟通,帮助他们全面了解该报告的更多信息。今年,我们还特别邀请了IDC的相关专家,就今年研究报告的主要内容与政府有关部门进行了先期沟通。 商业软件联盟以促进建立一个安全与合法的数字世界为宗旨,在全球范围内通过教育和推动版权保护、网络安全、贸易和电子商务等公共政策的制定和完善鼓励科技创新。在中国,商业软件联盟作为合作伙伴,能够与政府和产业界合作开展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促进中国软件产业的发展,我们深感自豪。我们也希望继续加强与各方的合作,为建立一个软件产业健康、持续发展的良好环境而贡献力量。 IDC就相关问题的回复 1、“在基本概念上,BSA计算的只是PC软件的盗版率,却误导人们当成整个软件产业的盗版率。盗版软件造成的经济损失,相对于计算机软件产品市场和相对于整个软件产业的比率是不同的,前者比后者要大得多。 如果认为整个软件产业的盗版率是80%,则2008年度软件产业的潜在价值应为3.8万亿元,相当于电信业的60%,全国GDP的13%,这显然是很荒唐的。” 答复:关于新近发布的全球PC软件第六次年度盗版研究报告,以及之前的研究报告,我们一直明确说明本盗版率研究只是针对PC软件,不包括其它软件。为了避免被误解为是所有软件的盗版率,我们一直在文档和对外沟通中反复强调本研究只是针对PC软件的。所以也不能仅通过PC软件的盗版率去推算整体软件产业的潜在价值。 2、“在计算方法上,BSA用数量盗版率代替价值盗版率去估算经济损失,不能体现盗版多出现在低价格软件的事实,严重高估了盗版的经济影响。BSA的盗版率是按照计算机软件安装数量计算的,而在计算盗版造成的经济损失时,却直接运用数量盗版率代替了价值盗版率,导致对软件盗版的经济影响估计过高。实际上,数量盗版率反映的是盗版行为的普遍性,价值盗版率则反映盗版行为的经济危害。” 答复:本研究提到的盗版率是基于数量的盗版率,这已经在报告和方法论中明确提出。至于计算盗版带来的损失方面,我们采用的是用盗版软件的数量乘以如果销售的价值,包括通过零售、OEM、捆绑销售、以及免费获得等多种渠道获得的盗版软件。我们已经在报告中明确解释了为什么我们认为这等同于盗版带来的损失。 3、“在调查数据上,BSA的调查来源范围很小,远不能代表整个软件市场。按照BSA盗版研究的有关数据推算可知,其2008年调查所涉及的中国软件市场销售额只有约115亿元(16.7亿美元),只相当于当年中国软件产业销售额的1.3%,软件产品销售额的3.6%。” 答复:我们无法了解这些数字是如何推算的,所以没法解释。正如前面强调的,本研究只涉及PC软件。 附:IDC全球PC软件年度盗版研究覆盖范围 IDC研究个人电脑(包括台式机、笔记本和新型上网本等)上运行的所有软件的盗版情况。这些软件包括操作系统,数据库和安全套装软件等系统软件,办公自动化套件、财务和税收套件、PC电脑游戏以及具体特定的应用软件。我们研究的软件还包括合法的自由软件和开放源代码软件,这些软件不需支付许可费用即可获得许可。开放源代码软件厂商一般通过升级和提供额外服务获得收入。但我们不涵盖常规的设备驱动程序和可免费下载的实用程序,如屏幕保护程序等,因为这些软件不会取代合法付费的软件,用户甚至不将它们视作软件程序。另外,由于我们研究的是电脑套装软件,所以不包括作为服务销售的软件、不安装在电脑上的软件,以及取代原来在本地机器上运行的软件的Web服务。 另外: 1.关于BSA样本量太小的问题 答复:最终用户调研只是整个方法论体系的一部分,从统计学角度,其样本量是有统计意义的。 2.关于“BSA没有公开数据来源和调查方法”,及对外沟通方面问题 答复:本研究采用的方法论是应用于全球,并被广泛接受的方法论。我们非常愿意以适当的方式对外介绍此方法论,并且已经进行了多次的对外沟通介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