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字号和注册商标 2009年12月22日,无锡永中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方存好和无锡永中软件有限公司董事长唐敏签订一份知识产权许可使用合同,内容居然包括将百慕大永中 科技有限公司Evermore Software, Ltd.名下的注册商标许可给“无锡永中软件有限公司”“专有行使”。 无锡永中软件有限公司发行销售的“永中Office 2010”。该产品的“帮助”工具栏中“关于永中Office”中清楚的表明“永中”、“EIO”、“永中Office”等商标和标志是百慕大永中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和其他国家的商标或注册商标。 无锡永中软件有限公司将与百慕大永中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注册商标完全项同的文字“永中”登记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已经使公众对软件产品的来源产生混淆。 三.著作权 从著作权角度,无锡永中软件有限公司发行销售的“永中Office 2010”是无锡永中科技有限公司拥有著作权的“永中集成Office 2009”的“演绎作品”。因为永中软件与无锡永中科技有限公司签署的知识产权许可使用合同为非法,所以该演绎作品的著作权也应是非法。 即使該知识产权许可使用合同为合法,但由于无锡永中科技有限公司进入破产程序,破产管理从未通知无锡永中软件有限公司继续履行该合同,该合同已经被视为解除。合同“解除”,意味着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终止,永中软件已无权使永用永中科技的知识产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 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 同”。 百慕大永中科技有限公司 Evermore Software, Ltd. 2011年7月11日于北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