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GPLV3 APACHE
第三版的GNU通用公共许可证的一个目标就是更加兼容其它的开源许可证。然而,这里有一些原因,使得这个目标在面对Apache License 2的时候无法达到。
正如Perl基金会的主席Allison Randal所说,他最近在O’Reilly Radar的一篇文章,《最新GPLv3 原理文档草案》一文中说,“我们很遗憾GPLv3不能与Apache Version 2.0的许可证达到兼容,尽管之前我们曾经对此作过承诺。”
在2006 年1月份进行的一次eWEEK 采访的时候,自由软件基金会的主席和GPL的首席作者Richard M. Stallman说:“我记起来了,Apache许可证与GPL Version 2的不兼容,原因在于商标和专利条款,我相信我们现在已经解决这两个问题。”
然而,就在那次采访后不久,Randal说自由软件基金会错误的认为 Apache License 2 与GPLv3不兼容。在GPLv3基本原理草案中,作者解释说,“在Apache许可证的第9部分中规定,在某些情况下,下游的批发商们必须要同意对上游许可证颁发者进行赔偿。”
这段令人不愉快的Apache License 2的内容为:
“当再次分发本产品或者使用本产品衍生的产品的时候,你可以选择提供,并且为以下内容收取费用,接受支持,授权,赔偿,或者其它应承担的责任和/或与本许可证一致的权利。然而,在接受如下义务的时候,你必须对你自己的行为负责,承担你独立的责任,而不是其它分发者得行为,只有当你同意赔偿、辩护,以及让每个分发商都无损于任何的未发生的责任,或者再次宣布,这样分发者根据你的同意来接受担保和额外的责任。”
声明:LUPA开源社区刊登此文只为传递信息,并不表示赞同或者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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