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是民生之本。在就业极其严峻的现实语境下,任何有助于促进就业的举措,无疑都是民生之福。
就在日前举行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上,一度备受关注的就业促进法草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如此以全新制定的单行法来弥补过去法律在就业保障方面不足与促进公平就业,无疑将给我们带来极大的期许。
这些年,在沉重的就业之下,在极度严峻的就业形势之中,围绕就业演绎的种种悲情,曾无数次的濡湿了我们的眼睛。从北大毕业生卖肉卖冰糖葫芦,到越来越多的大学生“零工资就业”,大学生就业之难已经现实地成为一代人的苦痛。而在大学生这个天之骄子群体的背面,还存在着更为庞大的城市失业群体以及数以亿计的进城农民工,为了端起一份饭碗,他们的生命往往要经受难以承受之重。
比如,在今天,诸如年龄歧视、性别歧视、学历歧视、户籍歧视、地域歧视乃至身体歧视现象随时会充斥我们的耳目;劳动者的休息权、劳动权,平等就业权,自由择业权等等遭受侵害频繁发生;一些地方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么短缺,要么进场“门槛”太高,职介市场上遍布“陷阱”,“黑中介”四处横行。这一切,都造成劳动者就业越发艰难,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的现实困境。
令人遗憾的是,面对这些就业歧视以及侵犯劳动者权利的现象,现行法律很多时候却无法成为劳动者的保护伞。这是因为,现行的《劳动法》在相关方面的内容要么根本阙如,要么太过空泛,过于原则,导致执法缺乏可操作性。更重要的是,《劳动法》本身也不是一部促进就业方面的法律而只是一部劳动管理法,并不具备促进就业的功能。
正因如此,弥补在促进就业方面的法律空白,以法律武器来保护劳动者公平就业权利势在必行。此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就业促进法草案,正体现了这样的目标诉求。事实上,这份就业促进法草案内容也的确令人期待。比如,草案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民族、种族、性别、年龄、身体残疾等因素歧视劳动者;政府设立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为劳动者提供免费服务,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这些以法律文本来应对就业歧视以及推进就业服务,必将起到积极的效用。
必须承认,当前就业问题极其复杂,对就业促进法草案而言,如何最大程度地体现其完善性与可操作性,本身就面临着极大的挑战。可以想象,如果草案对于反对就业歧视、促进就业问题的规定太过原则,规定太高,就很容易失去可操作性,从而造成在具体的执法过程中的困难;而如果相关内容规定太过详尽,又必然涉及诸多方面的利益,协调起来较为困难。正因如此,如何使就业促进法草案文本更有利于实现立法与执法的平衡,更有利于在各种利益主体之间形成良性的协调机制,仍然有着极大的提升空间。
无论如何,对于关乎国计民生的就业问题,能以立法的形式上来升到法律规范的层次,具有破冰意义,是民生之福。我们期待就业促进法草案能够尽快通过审议,从纸面走进生活,对种种就业歧视与侵害劳动者权利现象起到荡涤作用,来为促进就业的政策长期化、稳定化,打造健康的劳动力市场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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